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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力群律师博客 http://blog.sina.com.cn/n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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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09: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肖力群律师博客 http://blog.sina.com.cn/nawyer,敬请关注!
发表于 2010-6-2 1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肖律师做一个签名,签名中加一个链接,这个一点击你的签名就可以进入你的博客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6-2 14: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操作?
发表于 2010-6-2 15: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肖律师: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离婚案中的所谓补偿款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是不是2年?要是逾期没去申请执行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和补救办法?
发表于 2010-6-2 15: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肖律师:想请教您一个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离婚案中的所谓补偿款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是不是2年?要是逾期没去申请执行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和补救办法?
发表于 2010-6-2 17: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法律生效判决是什么时候生效的?是08年4月1日前还是后?补偿款判决书上写明了履行期限吗?
发表于 2010-6-2 17: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操作?
容中求 发表于 2010-6-2 14:11

你给一张图片我,我可以帮你弄
发表于 2010-6-2 22: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结案应该是在2007年7月的,没有载明履行期限。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1: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强制执行”相关咨询的回复

本帖最后由 容中求 于 2010-6-3 11:56 编辑

08年4月1日后生效的判决不论单位或个人统一为2年,之前生效的判决有1年和6个月之分。强制执行期间是除斥期间,只要在这期间向法院申请了,只要有执行条件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执行;若在此期间未向法院申请,若没有中止、中断的充分理由(附后,这也就是你所问的补救的途径)期满你再向法院申请,法院是不会理的,你就很被动,只能看被执行人的良心了。后面有法律依据链接。

附: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二)诉讼时效中断
  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依据链接:

2007年新修订的《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之前的旧《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1: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容中求
没写履行期限的应该是在判决时当场履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1: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数字


    这周末我刚好预约了照相,等相片出来了我找你。
发表于 2010-6-3 12: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我说的是一张图片,不是照片。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6: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网上帮我找张“中华律师协会”会徽的图案(图片中搜“中华律师协议会徽”即可),然后用photoshop编辑下:去掉图案中的“ALL  CHINA  LAWYERS  ASSOSIATION”,填上“肖力群律师”即可。谢谢!
发表于 2010-6-3 19: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兰秋菊 于 2010-6-3 20:01 编辑

回复 10# 容中求
那现在可以提请诉讼要求履行吗?
发表于 2010-6-3 19: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肖律师的大力帮助!按理说是的,当时法院的经办法官打电话给当事人,就说你要钱就过来签字(因庭审和判决的不公,当事人没在书记员记录上签字)。可签完字,那经办法官说7天后去拿钱,可后面就不了了之了!一直无声无息拖到现在。因为当事人确是不懂那么多,家人又没及时在其身边提醒帮助,造成了如今的问题。
发表于 2010-6-3 19: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春兰秋菊 于 2010-6-3 20:08 编辑

回复 10# 容中求
我昨天写了一封邮件到泰和法院,居然回复和没回复是一个样,说什么“你的信件我们已经收到,并认真阅读了,我们会尽快及时答复你的问题,请耐心等待!  泰和法院执行局电话:0796—5372712”  气死我了。等我有时间了我非要回泰和去一趟法院不可!看来湖南永州的法官是白白被人打死了,对他们居然没点警醒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08: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春兰秋菊


    不可以,已经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再提起诉讼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简单说来就是同一事不会以同样的理由来处理两次或更多次。
发表于 2010-10-12 2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肖律师,有件事情想求助您,得到您的帮助,先谢谢了。事情是这样的:     我妹妹在泰和富丽二期买了一套房子,(具体几栋几单元不记得,就知道是一楼。)装修后入住不到半年,就发现房子楼顶有很多地方出现大面积的渗水,包括客厅,卫生间和房间门靠墙部分全部霉坏了,经检查问题出在二楼,多次找物业要求给个说法都没解决,找二楼的业主也不露面,现在我妹妹自己请人把房子的漏水问题勉强解决了,可是这费用和损失该找谁索赔?还有二楼业主不出来解决根本问题,这房子还能住的久?希望您给支个招,帮忙解决我妹妹这难题!在这我替我妹妹谢谢您了!具体更多的情况,如果方便可以电话联系15170652887,再次感谢!!!
发表于 2010-12-4 20: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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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8: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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