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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5: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mile988 于 2011-1-21 21:33 编辑

请问:两人私自签订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具体情况如下:

有一对同居九年的男女(没结婚证),女儿4岁多,即将要分开。
现在就一些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准备签订协议,不知能否起到法律效力作用。

望有专业知识的热心人给予解答,先谢了。

期待中……



多谢各位的热心,不过那位朋友已经带她女儿离开了泰和

发表于 2010-11-15 15: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的顶贴!
发表于 2010-11-15 15: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细问协议内容,一般情况下有效的,比如协议离婚也就是一个私下的协议,然后办理一个离婚手续即可.
楼主所说还没结婚呢,问题更好办
发表于 2010-11-15 15: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就是协议内容是否跟国家相关法律是否有抵触.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5 2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谢
发表于 2010-12-29 06: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的顶贴!

发表于 2010-12-29 08: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婚应该登记,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1994.2.1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承认其是事实婚姻。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楼主所说情况其人身关系只能双方协商解决,或是双方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表于 2010-12-29 08: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应参照离婚协议来写,日后可凭此据确认两人关系已经了结。
因这种同居关系可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哪天一方结婚了,
另一方存心搞坏,可以告重婚。
发表于 2010-12-29 08: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的事不懂,帮你顶贴。
发表于 2010-12-29 09: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领驾驶证;有了一个4岁的女儿;
现在男女混合就容易出现流行的两个词汇:一是打胎;二是分手。
因为打胎是医院增收的窗口;再加之专业知识上的缺失,所以也无法作判断。。
  我们今天说说分手吧:从字面上理解,分手是不是应该分掉一只手作为代价呢?
按共和国有男左女右的说法;
那已经相互驾驶过的双方分手,男人卸左手,女人废右手。(按关节顺序)因为有了小鬼就很容易举证了。。
(当然,倘未驾驶过分手的男女就不享受这种待遇了),这点还需要相关部门的主动取证工作积极开展。
只有这样,外界也就清楚他/她是分了几次手;直观的映象可以让一些人作出更适合的选择。。
  记得当时上大学时听了一期南昌交通音乐之声的栏目:
有一个男人说他很迷茫;原因是他已经结了四次婚;而且每次的情节都很惊险!!
从第一任到第四任有7年时间;所谓的妻子基本就是完成消失-跳楼--跳河--割腕这么几个过程来实现死亡。。
他说他迷茫这是为什么?为什么女人都不和他好好过而选择死?
他在频道里还反复念叨就是他自己运气不好;以致于主持人都不想听下去了。。。
  主持人刚挂断了这通电话;演播间就转接了一线ring...
一位小哥语气很急;气息沉重的来了一句:主持人;我劝那位结婚四次的哥们别再去害人了!!!
  大家不难发现这么个现象:现在的你身边一些娱乐场所(宾馆/洗浴/KTV。。。)里面的女服务员;
就目前共和国性别比例态势;我们可以肯定她们都享有结婚的权力,那我们就不用奇怪这样的声音:“妈的,花钱娶了一只J”
  所以,上星期天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有个开发商二代子弟就宣布了:“恋爱次数超过两次;你在我的理解里就是个随便的人。”
   通常意义上我们讲随便的人:“就是那些花红酒绿处随便勾当的一干人等。”
In the end;史泰龙《绝岭雄峰》大片中;对手有这样一句:“爱 ”是什么?-------是牺牲。。。
   但很大一部份人;就选择了在相互驾驶中作出牺牲;以致于熟悉了彼此的深浅之后,基本都表示对方不太合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1: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 发表于 2010-12-29 08:22
结婚应该登记,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1994.2.1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承认 ...

谢谢,
我是帮别人咨询,那位咨询者已经带女儿离开了泰和。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1: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kangtao0621 发表于 2010-12-29 08:23
协议应参照离婚协议来写,日后可凭此据确认两人关系已经了结。
因这种同居关系可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哪天 ...

谢谢,
我是帮别人咨询,那位咨询者已经带女儿离开了泰和。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1: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iubin9961 的帖子

谢谢,
我是帮别人咨询,那位咨询者已经带女儿离开了泰和。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淡淡然723 的帖子

谢谢,
我是帮别人咨询,那位咨询者已经带女儿离开了泰和。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9 21: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超峰哥 的帖子

谢谢,
我是帮别人咨询,那位咨询者已经带女儿离开了泰和。
发表于 2011-1-9 11: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过。。。。。。。。
发表于 2011-1-21 21: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冲动做的好事。
发表于 2011-1-21 21: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让他们起草合同,有律师见证。安全系数更高!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1: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mile988 于 2011-1-21 21:34 编辑

回复 电容 的帖子

苦了孩子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 2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童年的梦 的帖子

谢,他们已经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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