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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男女朋友的一个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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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07: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多适龄的男女在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的时候,经常动不动就要求对方要有房产。这其中不排除一部分人打着如此的小算盘:即使离婚了,我还可以和他(她)分房产呢。其实,一般情况下(不能证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这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后离婚只能就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增值进行分割。这个问题推及其他财产也是一样。这也同时说明进行婚前咨询是相当必要的,防患于未然嘛。
扪心自问,自己是否有这个法律误区呢?
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
发表于 2009-11-24 08: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广告呀。。。呀呀
发表于 2009-11-24 10: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24 11: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此误区
没啥钱,也没这噱头
发表于 2009-11-24 12: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往好的方面想嘛!
誰沒事還沒結婚就想到以后離婚的呢?
发表于 2009-11-24 12: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萬一有那么一天,一日夫妻百日恩,好聚好散。何必為財產搞得不歡而散呢。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4 14: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蓝色土耳其


    在做公益的时候能做点广告多好呀,现在社会应该是共赢的。你说呢?
发表于 2009-11-24 15: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容中求


    不错。。。。这个说的对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4 16: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蓝色土耳其


    理解万岁
发表于 2009-11-25 20: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9-12-16 2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担心,我没房没车(有辆自行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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