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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花生兄弟

揭穿那位“兴旺黑豚养殖”的骗子,小姑娘们别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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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4: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年远行 发表于 2011-10-13 12:25
这么精爆的帖子怎么没看到妖妖(hayyping)出来凑热闹呢?平时她不是挺喜欢凑热闹的啦!我真欢迎妖妖能闪亮登 ...

我从来不回“贱男”可是看了这个回复,我就想说这句话。。。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4: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鼠你逍遥不了几天了,女当事人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你赖帐,你赖帐证据已经掌握得相当充分,再不还钱,你就等着收泰和法院的传票吧。。你不是想做名人吗?说不定这事还能让你和你的老鼠再上一回电视,,、

另,这里有法院朋友吗?不是想找熟人走后门,只是不希望走太多弯路,希望能尽快审理这事。有肯帮忙的请站内信联系女当事人。谢谢!

点评

我有同学是律师。  发表于 2011-10-14 16:45
发表于 2011-10-13 15: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6:}{:soso_e126:}{:soso_e126:}这事都有??
发表于 2011-10-13 15: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村头流氓 于 2011-10-13 15:30 编辑

看下一楼的解释
发表于 2011-10-13 15: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村头流氓 于 2011-10-13 15:40 编辑

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

如果当事人有对你做出人身安全的威胁,那么你可以起诉对方恐吓威胁罪  

如果他说借钱去买面包车,而又没有买车,那么借钱的目的有违当初的意愿 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数额不到不够判刑那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爆光两个人的私生活,比如前面回复帖子里说你们两个同居过  这个可以构成侵犯个人隐私罪

当然,当事的女孩需要收集对方的短信,论坛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 以便起诉时上交法院做为旁证 ,最重要的一点,要有当时间汇款的记录,如果自己没有保留可以报警之后,通过警方到汇款的银行查找记录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首先,我国刑法没有侵犯个人隐私罪这个罪名,除了刑法245 246 252 253条规定的情况外,侵犯个人隐私均是民事侵权行为。
不管你是否与人同居这都是属于你的个人隐私,老鼠兄弟把你的这些事情说出来 那么构成侵犯个人隐私,(其中的第9条,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者扩大公开范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法院支持诈骗说法,那么2千块钱的立案标准是够了,立案标准2千已经是数额较大,,,,,,,,,



,红色字的都是我认为对本次事情当事人可能构成侵犯的几点

不知道我解释的怎么样,有法律方面的达人继续补充!!!
发表于 2011-10-13 16: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要真没钱。
是个汉子的话,就算卖血也要把钱了!
不然太对不起你那张脸了!!!

点评

他有脸吗?我没看见。  发表于 2011-10-14 16:46
发表于 2011-10-13 16: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简直是男人中的人渣,骗色得逞就算了。连小姑娘区区3000元也不放过,还是男人么?!
发表于 2011-10-13 18: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偶才一个月没上论坛就发生如此大事,我刚开始还以为是哪里的故事情节{:soso_e120:}
发表于 2011-10-13 21: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越闹越严重了呀.
到底哪个说的是真的呢?{:soso__13602668697836103501_3:}
发表于 2011-10-14 0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88年的,年轻的一辈,伤不起啊!大伙都散了吧,别整出真正的大事!!后悔莫及……
发表于 2011-10-14 0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晚了,来看看回帖众人的嘴脸,有4个偏激的,笑过后留下点话:叫兰兰?你可以坚持你的想法,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怨妇的,这个要看天分;希望你以后幸福,快乐!其它三个大男人就不说了,脏泰论又不是一天两天了,保留意见!{:soso_e201:}
发表于 2011-10-14 01: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露个面就撤 于 2011-10-14 01:03 编辑

pengminglong520 发表于 2011-10-12 16:10
首先,创业需要资金,需要稳定的业务,需要好的销售渠道才有钱可挣.
我还是不会去认为当初上进的黑豚兄会骗大 ...
首先,创业需要资金,需要稳定的业务,需要好的销售渠道才有钱可挣.
我还是不会去认为当初上进的黑豚兄会骗大家.
请大家对创业者持支持一票.
因为:创业,真的需要,钱和人员关系.
~~~~~~~~~~~~~~~~~~~
不得不佩服版主大人说话真有艺术。但版主大人这回真的被蒙骗了,我并不是否认有过前科(做过小偷,当过鸭头)的人没有上进心,但您说的这位有上进心的老鼠哥这回可能真的要让您失望了。
~~~~~~~~
话题转移到3000元上,欠你的钱款应该由双方自行解决,而非把事情搞大转到泰论.
说白了,朋友,莫笑,3000+现在买不到什么东西,就是让欠钱的人拿去用了也用不了几时.
如果你经济宽裕,多给他一段时间.也许有一天他会学会感恩.
~~~~~~~~~~~
请版主大人看清帖子,这不明摆着刘老鼠想耍赖皮吗?是人小姑娘着实追不到了自行解决不了,才发到网上揭穿他,3000块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对于你可能只是一两顿饭局,但对于农村老表可能就是小半年的日常开销,这钱是人家的辛苦钱,凭什么被他个无赖骗,请大家看此http://bbs.jxjatv.com/thread-70460-1-1.html,其实有人早就在泰论发了这链接


                                               上面是45楼拷贝下来的,   
有人说楼主应该是 斑竹 妖妖,里面用了个词《版主大人》,试想,本身身为版主,用这词语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接近于无,呵呵,应该不是;说到这,有人会认为:如果不是,应该站出来澄清吧,在猜想,这种时候,不管真是假是,  妖妖都不敢现身,平常得罪过的人,这帖都出现了,出来说任何一句话,都可能招来群攻,换做 看帖的任何一个人,都没那么傻!   话说完了!
发表于 2011-10-14 0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着形形色色人群的,一个论坛,一般人还真伤不起,为妖妖感到不值。
发表于 2011-10-14 03: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6:}
发表于 2011-10-14 03: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6:}
发表于 2011-10-14 08: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被妖妖攻击过但是你这举动—-你不放过别人等于不放过自己,你都知道刘老鼠的地址直接去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以前你在论坛的声誉很高,这一发表在论坛里,你以前很多的解释现在都不攻自破了(我不是那个妖妖,那个是5年前的妖妖那时候我还在读书、、、、、)
以前大家都以为你是一个聪明的女孩子,做事前要思前顾后啊不要聪明反比聪明误!
你现在的心情我知道——你手里相当于棒着一个洋葱每剥一片流泪一次到最后自己以是泪流满面、、、、、不要再叫你的好友和自己注册新网名就让这是消停在这坛里,去通过正常法律来解决这是吧!
最后一句真心话:你还要生活下去,还要交男朋友、、、、、不要再纠结下去,明天的太阳依旧美好!
发表于 2011-10-14 08: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lanlan 发表于 2011-10-13 14:06
happypig(快乐的猪)你还记得我吗?我是你9月10号追杀的lanlan,你也有今天啊,你怎么不像追杀我那时勇敢啊 ...

chinayang  有点落井下石的味道  发表于 昨天 22:28
我靠!我不是也被你追杀过,你们这是带着版主的衔头在耍威风吧!事实胜于雄辩!

点评

蛋定蛋定,你不喜欢人家,或者人家得罪你,你可以心里狠她,画个小人打他,但是在人家这样的帖子里幸灾乐祸,貌似有点不地道啊.......! 你之前的回复的确有不当之处,做人有时候不要那么CCAV  发表于 2011-10-14 08:35
发表于 2011-10-14 08: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0:}
发表于 2011-10-14 08: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五月的烟雨 于 2011-10-14 09:18 编辑
lanlan 发表于 2011-10-14 08:10
chinayang  有点落井下石的味道  发表于 昨天 22:28
我靠!我不是也被你追杀过,你们这是带着版主的衔头 ...


看你ID还以为你是一名女子。看来是位“哥哥”。
我真的不知道你和妖妖之间之前有什么恩怨。我觉得一个男人的心胸不该是如此的狭隘。得饶人处且饶人吧;泰和真的不大的。没有必要注册这么多的ID来攻击对方。
越是表现的如此狰狞,越是让人觉得可怜。。

一件事情归一件事情,如果你过多的介入这件事情的话,大家对你的看法不得而知,我觉得没有必要,对吗。

点评

绝对同意这话!!!!!!  发表于 2011-10-14 09:13
发表于 2011-10-14 08: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月的烟雨 发表于 2011-10-14 08:44
看你ID还以为你是一名女子。看来是位“哥哥”。
我真的不知道你和妖妖之间之前有什么恩怨。我觉得一个男 ...

我是一个女的,南溪南控人,Q1579226581。我说的话不是没有道理,你也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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