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湖水库位于泰和县城市主干道泰和大道中段东侧,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中部,邻近高铁站和高铁新区,区位适中,自然环境优美,是中心城区内不可多得的几处大型水面之一。2015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泰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总规》)中,规划结合螺湖水库建城市公园。因历史原因,螺湖公园范围内东北角一宗土地已于2002年出让给企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拟对螺湖公园周边地块规划进行调整。2018年5月29日,泰和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了螺湖公园周边地块规划调整方案,由于该调整涉及《总规》的强制性内容,会议要求依法按规定履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泰和县城乡建设局按照会议要求开展了有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63号)、《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等的规定,拟在不违背城市《总规》的前提下在控规编制阶段进行规划优化调整。现将该规划调整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 二、公示方式 (一)网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www.jxth.gov.cn/)。 (二)定点公示场所:泰和公园、拟调整区域现场(螺湖水库临泰和大道处)、泰和县城乡建设局规划公示栏。 三、意见和建议反馈方式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定点公示地点或者登录网站查询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对该规划调整提出意见或建议。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泰和县城乡建设局一楼(规划股) 邮政编码:343700 联系电话:0796-5331770(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附件:公示材料
泰和县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2日
修改说明 一、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63号) (四)《泰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二、修改理由 因历史原因,螺湖公园范围内东北角一宗土地已于2002年出让给企业,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拟对螺湖公园周边地块规划进行调整。 三、修改前的内容 《泰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中,规划结合螺湖水库,将泰和大道、杏枫东路、螺湖路和永昌大道四条城市道路围合成的地块建设为城市公园。 四、拟修改的内容 (一)将《泰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规划螺湖公园内东北角约217.29亩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在确保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前提下,将螺湖公园东侧和南侧两个地块内部分工业用地调整为公园绿地,面积分别约为144.68亩和86.87亩。调整后,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连通了上、下水系,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绿地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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