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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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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6 14: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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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瑞春)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一定条件,即可上市交易。11月13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印发,根据规定,只要具备3个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就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交清购房款之日起已满五年(以开发单位开具的有效凭据为准);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并且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全部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前,房屋所有权人须依法补交土地综合收益。补交的土地综合收益按照初次购买时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的差价的50%计征,全额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价款专户,由市自然资源局征缴。具体补交金额计算公式为:(初次购买时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50%。初次购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售房人按照初次购买时同地段商品住房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补缴契税。


    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向政府缴纳土地综合收益后,同等价格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名下,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后,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也可自交清购房款之日起满五年(以开发单位开具的有效凭据为准)后,在向市财政土地出让价款专户交纳综合收益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上述经过交易后的住房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拆迁补偿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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