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22|回复: 8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交面积差异款争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2 17: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泰洋花苑业主,现开发商通知我们领取房产证,现就领取房产证时需补交面积差异款项一事向有关部门投诉,请予帮助解决。

  对于补交面积差异款我们并无异议,因根据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应①“以国家认定的测绘机构所测绘的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据实结算房价款……”;②同时合同也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但开发商却只按第①款不按第②款约定,要求我们全部承担面积差异款。我们与开发商理论,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我们只承担补交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但开发商不允。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建设部统一制作的合同文本,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也明确“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开发商单方面按约定的第①款要求我们全部承担面积差异款实属霸王行为。为此,我们恳请有关部门出面协调,要求开发商切实履行合同。
发表于 2011-1-12 18: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法院告他们
发表于 2011-1-12 18: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3%?怀疑开发商是不是按图纸来施工的?
发表于 2011-1-12 19: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有去测量,不知道香寓会不会误差
发表于 2011-1-13 1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无耻就做不了KFS了
发表于 2011-1-13 11: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希望房子能大点,不过是搞我们当里买的价钱补吧?
发表于 2011-1-13 13: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法不责众!
发表于 2011-1-13 13: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发表于 2011-1-13 18: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泰和在线 ( 赣ICP备19005484号 )

GMT+8, 2025-6-20 07:17 , Processed in 0.066451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