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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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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4: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我市于今年6月起至2012年6月全面开展缉捕犯罪在逃人员“清网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限令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贩毒,盗窃,诈骗,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枪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拐卖、拐骗儿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三、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线索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刑罚,依法可以采取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羁押,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作出缓刑或免除刑罚的判决。

  五、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逃人员,在限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并能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撤销案件。

  六、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在逃人员,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庇、窝藏犯罪在逃人员拒不交待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依法予以严惩。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吉安市公安局网络举报邮箱:jiangongan@163.com

  特此通告。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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