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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人合谋到泰和飞车抢夺 触犯刑律获刑

2010-12-13 09:05| 发布者: 心蓝| 查看: 1644| 评论: 0

摘要:  正义网江西12月9日电(通讯员董进 彭湖冰)两人因无钱去广东,便合谋飞车抢夺筹路费,岂料触犯刑律皆获刑,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邱某、杨某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 ...
 正义网江西12月9日电(通讯员董进 彭湖冰)两人因无钱去广东,便合谋飞车抢夺筹路费,岂料触犯刑律皆获刑,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邱某、杨某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且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

  201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邱某、杨某、“胖子”(案发后已死亡)聚在一起玩,邱某提出其想去广东却没车费,提议驾驶摩托车去泰和县城飞车抢夺,杨某和“胖子”均表示同意。三人就如何抢夺事先作了分工,随后驾车至泰和县城寻找作案目标。

  当晚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车搭乘邱某、“胖子”至泰和县国税局附近,见被害人黄某提着包与两位同伴并排步行,便决定对黄某实施抢夺。为便于逃跑,“胖子”先下车等候,并与被告人邱某、杨某约好抢包后在回头接其离开。被告人杨某继续驾车搭乘邱某尾随被害人黄某,并逼近黄某,趁黄某不备将提包一把夺走,尔后驾车逃离。被害人黄某立即报警。

  被告人邱某、杨某逃走后,发现所抢提包内有手机2台、医保卡等物,二人即各分得手机1台,然后驾驶摩托车回头接“胖子”,途中被接警民警截获,手机等物当场被缴获并退回被害人。经鉴定,被抢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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